商标公证,商标公证什么意思

当遭遇商标侵权
商标权利人以公证保全方式
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固定侵权证据
已成为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若公证保全的证据发生了毁损
公证书的证明效力则受到影响
不能成为认定侵权行为客观性证据
基本案情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花瓷公司)系 “青花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17年1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到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佳洋超市(以下简称佳洋超市)的经营场所购买了标有“青花瓷”标识的白酒二瓶。
原告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在庭审质证中
被诉侵权白酒外包装及瓶身显著位置均使用了“青花瓷”标识,但被公证保存的白酒在当庭拆封时,盒体底部的封口纸质材料已移位并有折叠印记,原应与瓶体相连的圆柱状连接件(瓶盖扭旋附着在该连接件上)与瓶体已发生分离,瓶盖与圆柱状连接件结合部位的塑料环状物亦已损坏,瓶体内已无白酒,纸质盒体内部及用于封存实物的牛皮纸上没有水渍,也无明显的酒味残留。青花瓷公司虽然补充了公证机关保全证据时拍摄的即时图片,但图片内容不足以证明或合理性解释经公证机关封存的白酒商品在拆封质证时呈现前述物理状态的原因。青花瓷公司除第456号公证书外,未能提交足以佐证佳洋超市实施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其他证据。因此青花瓷公司认为佳洋超市侵犯“青花瓷”注册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依据。
裁判要旨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通常以公证保全方式通过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来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公证书的证明效力成为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关键。公证书应当客观、完整、详实地记载购买及封存被控侵权产品的全过程。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公证保全的实物证据的物理形态发生了毁损,盛放容器已成空置状态的情形与公证保全记录及附件所载内容大相径庭,公证书却未记载纸质盒装白酒在购买及封存时的不同状态、该白酒在封存时有渗漏洒落的现象。涉案公证书本身因未能客观、完整详实地记载购买及封存被控侵权产品的全过程,未能对被控侵权产品在购买及封存时出现特殊的物理状态更应准确予以记载,在无其他证据佐证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公证书的证明效力存在重大瑕疵,不能成为足以认定侵权行为客观性的证据。
法官点评
通过公证手段对侵权产品或侵权行为进行固化是当前商标侵权案件诉讼的惯常做法,此类公证保全证据的方式基本都是通过当场购买、索取购货凭证、拍摄照片、封存实物等具体行为完成。实践过程中,为降低维权成本,商标权利人经市场调查后,向公证机关申请在特定区域时间内对某区域存在的被控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或行为一并进行公证保全证据。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在向法庭出示时出现了在正常保管、储存的过程中不应发生的破损,且根据惯常的交易习惯和生活常识,被控侵权人不会销售存在此种破损的产品,则足以推翻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公证证明内容,公证书不应当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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