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种行为很有可能构成图片侵权,自媒体注意哪些侵权行为

各位自媒体朋友,在做自媒体的过程中,您是否有如下侵权行为?或者您是否有是被侵权方,而不知道是否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呢?
今天我就给大家讲讲自媒体时代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图片、字体侵权
大部分自媒体运营者在被告知图片侵权时的第一反应是:图片是在百度上下载的,下载图片时并没有要求支付费用,这就侵权了吗?
自媒体时代,图片侵权是自媒体侵权的高发地带。伴随着图片侵权案件的大幅度增长相关赔偿金额也是呈递增趋势,平均在1000元-3000元/幅。司法实践中,“免费使用”“免费商业使用”等声明或标签以
及未注明版权所有者均不构成对图片侵权的免责,换言之,自媒体使用他人图片或通用字体以外的字体均需取得授权。
2.文章侵权
我是名自媒体人,复制修改了别人文章和图片,咋被告到法院诉我侵权?
社交网络时代,爆款文章疑似抄袭事件频发。在流量为王的自媒体时代,具有爆款潜质的优质内容在输出后很容易快速被复制、抄袭、剽窃、“洗稿”,通过改写标题、调换段落顺序、替换个别语句等“移花接木”的方式将别人呕心沥血创作的原创文章改头换面是一个普遍现象。针对对他人原创文章进行复制、抄袭、剽窃、“洗稿”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结合具体情形予以认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已有的司法案例,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强,文字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越发宽松,且一直不囿于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表达的基础上,而是充分考察作品的情节安排、逻辑结构、细节描写等代表了作者个性的独创性表达要素。
在王玉红与周静等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5民初970号】中,法院明确表明:“语句是由字、词语或短语等组成的、用于阐述作者思想的表达方式,是文学作品构成的基石。那些能够体现出作者个性化创作的独特修辞、细节描写,或是刻画人物或描述情节的具体语句,均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表达。但是,文学创作往往离不开对前人智慧的学习和借鉴,不同作品中出现相同的成语典故、常见的修辞手法、语法句式及日常一般用语等内容并不鲜见,这些内容往往属于公知领域的范畴,不应被一个作者所垄断。此外,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语句是否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判断,不应将句子甚至短语或字词进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对比,还应结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数量,考虑上下文的衔接,将被控侵权的语句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
3.短视频侵权
自2016年起,大批移动短视频应用密集问世,融合了文字、图片、语音和视频等内容的短视频已逐渐成为互联网社交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短视频制作方面,根据已有的司法判例,短视频时间几秒到几分钟不等,视频中一般不会出现专门制作的署名或权属声明等,故制作者在将短视频上传至相应平台时,往往会自动在短视频一角标注“@视频制作者”,可视为对短视频进行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的署名推定规则,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推定署名者为该短视频的制作者,对该短视频享有著作权。在互联网上发表的作品,作者署非真名的,主张权利的当事人通过登录账号等方式能够证明该署名与作者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的,亦可以推定其为作者。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根据上述规定,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二是否具备“创作性”
在短视频使用元素方面,为了突出短视频内容,短视频制作者经常会使用一些音乐作为短视频的配乐或截取已有视频作为短视频的内容。如使用的音乐、视频未支付相关费用或未取得授权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4.人格权侵权
2018年5月,网络用户“A”在天涯论坛亲子中心版块发布标题为《无良月嫂XXX!!请你滚出月嫂界,别再出来祸害人!!!》的发帖文章,并在文章下方附有XXX彩色身份证照;同时,该网络用户于当日在天涯论坛北京版块发布内容一致的发帖文章。
经法院审理认定涉案文章内容行文用语欠妥,降低了XXX的社会评价,构成对XXX名誉权的侵犯,网络用户“A”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在判决书中法院进一步明确:“在网络平台发布文章认定具体语句是否构成侵犯他人人格权益时,需要综合考虑事件背景、主体身份、网络言论相对随意和率性的特点、言论的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自媒体当事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害其他公民合法人格权益之间的界限。
侵权形式多种多样,需要法律支持的朋友,可私信我。杨跃律师专注自媒体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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