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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泄露个人信息,政府网站有泄露个人隐私的

2022-08-08 03:18:56 本文共1417字,阅读本文大概需要3~5分钟
淘之家

万万没想到,在法律加强保护个人隐私的今天,一些政府网站却“主动”泄露隐私了。

近日,澎湃新闻连续报道了内蒙古、广西、山东、江苏扬州等地政府网站泄露执法人员个人信息一事。其中,在曝光的地方政府网站中,泄露执法人员的身份证号几乎成了“通病”,引发网友关注。而在山东聊城市政府门户网站,由市城管局发布于2019年11月18日的266名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除了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执法证号等基本信息外,也披露了这些执法人员的完整身份证号码。

或许是知道如此做法极为不妥,在媒体报道后,不少地方迅速做出了回应和整改。内蒙古海拉尔区政府网站和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官方网站都表示已积极整改,而被曝的广西河池宜州区、扬州市广陵区财政局等,则很快对泄露的个人信息打码或删除处理。这无疑是负责、必要的补救措施。不过,也给人留下一个疑问:如果不是媒体介入报道,这些执法人员的个人隐私是否还能得到保障、会不会就这样一直“裸奔”下去?

应该看到,过去确实多少存在着老百姓办事反馈找不到人、无处“开口”的困局。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社会的发展,公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也大大增强。力推政务信息公开、打造透明政府,成了自上而下的一个改革内容。然而,政务信息公开也是个“技术活”——既要兼顾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也要平衡好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隐私权。在此基础上,来达到行政效率和政府民众互动的最大最优效果。以此反观这种将执法人员个人信息“一股脑儿”公开的行为,看起来是在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上迈出了“大步”,却也容易泄露个人隐私,对个体的工作、生活带来多重隐患。

政府部门的执法人员,首先也是人。在实际的具体工作中,其个人隐私同样应当得到有力保障。尤其是,诸如个人身份证号等此类明显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更不应不做任何处理、大摇大摆公布开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仅以此来看,这些被曝光的地方政府部门,就很难逃脱民众和当事人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质疑、拷问。

目前,我们尚不知晓类似问题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存在,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这在基层或许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这背后可能有地方政府网站维护人员的侥幸心理,也可能有某些基层管理者的大胆“创新”,但不论什么原因,都凸显出基层个人信息保护的尴尬现状、暴露出把关审核程序的缺失和纰漏。毕竟,几位几十位甚至上百位执法人员的个人信息要公开,绝非一位政府网站“小编”就可以做到的。因此,立即修改或做技术处理,是必要、必须的动作。除此之外,各地也应该以此为契机,立即拉开对本地官网个人信息保护的摸排和整改,对泄露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真对待,严肃问责。

今年全国两会上,我国《民法典》发布,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而与保护个人信息密切相关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日程。当前,我国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之网正在越织越密,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部门理应做好带头表率作用,加强审核把关,做好个人信息区分处理工作,切实保护好个人隐私。否则,即使是无意泄露,也难逃失职质疑,对政府形象和信用造成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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